经营严重困难单位7月起可缓缴社保费()【千赢手机网页版登陆】

本文摘要: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封满楼)经济上行压力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更加无力及时足额交纳社保费。

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封满楼)经济上行压力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更加无力及时足额交纳社保费。省人社厅昨天印发了《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报》,规定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按规定遵守缴付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人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类情况可申请人缓缴社保费通报规定,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按规定遵守缴付义务的用人单位,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人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缴纳职工最低工资倒数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长时间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有放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不受影响。

职工抵达退休年龄或须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往的,用人单位不应分开为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涉及负责人回应。另外,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经营艰难,必须推迟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其第20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缓缴期间减免滞纳金缓缴期限一般不多达1年。

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多达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严重不足一年的,缓缴届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届满前60日内,再度明确提出缓缴申请人。

倒数申请人不得多达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总计不多达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届满,仍然法院再度缓缴申请人。“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不应之后按月申报不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省人社厅涉及负责人回应。缓缴届满,用人单位应该如期足额补缴适当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减免滞纳金。缓缴届满并未再度明确提出缓缴申请人,或再度申请人并未通过,且没能如期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其第13号)有关规定附加费滞纳金。

缓缴申请材料须报省人社厅审查用人单位在市(指设区的市,折合)以下(不含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不应向专责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明确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案,合乎缓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提出书面申请人,连同涉及材料悉数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院后,30日内已完成审查,符合条件审查通过的,印发表示同意缓缴的国家发改委,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定缓缴协议,具体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查并未通过的,告诉明确原因。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的,可必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省直管用人单位中,部分险种在市级及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先向该险种参保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明确提出缓缴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展开全案,全案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人缓缴时应获取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人,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明确提出缓缴申请人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资料报表等,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如期足额缴付的证明等材料。

通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涉及政策规定实施后,改为按国家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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